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买卖的价格应当给公道合理。即买卖价格应当与表的物的价值大致相当。相反如果买卖显失公平,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买卖的价格应当给公道合理。即买卖价格应当与表的物的价值大致相当。相反如果买卖显失公平,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