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行政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釆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囯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釆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域勘查、开釆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釆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釆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釆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