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行为发生过程一般需要有五个要素:
1、信用主体。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要有行为的主体,即行为双方当事人,其中转移资产、服务的一方为授信人,而接受的一方则为受信人。授信人通过授信取得一定的权利,即在一定时间内向受信人收回一定量货币和其它资产与服务的权利,而受信人则有偿还的义务。在有关商品或货币的信用交易过程中,信用主体常常既是授信人又是受信人;而在信用贷款中,授信人和受信人则是分离的、不统一的。
2、信用客体。信用作为一种经济交易行为,必定有被交易的对象,即信用客体。这种被交易的对象就是授信方的资产,它可以是有形的(如以商品或货币形式存在),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以服务形式存在)。没有这种信用客体,就不会产生经济交易,因而不会有信用行为的发生。
3、信用内容。守信人以自身的资产为依据授予对方信用,受信人则以自身的承诺为保证取得信用,因此,在信用交易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授信人取得一种权利(债权),受信人承担一种义务(债务),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就无所谓信用,所以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信用的内容,是信用的基本要素之一。
4、信用流通的工具。授信信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表现在一定的载体上(如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这种载体被称为信用流通工具。信用流通工具是信用关系的载体,没有载体,信用关系无所依附。作为载体的信用流通工具,一般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 1 )返还性。商业票据和债券等信用工具,一般都载明债务的偿还期限,债权人或授信人可以按信用工具上所记载的偿还期限按时收回其债权金额。( 2 )可转让性,即流动性。是指信用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对于信用工具的所有者来说,可以随时将持有的信用工具卖出而获得现金,收回其投放在信用工具上的资金。( 3 )收益性。信用工具能定期或不定期地给其持有者带来收益。
5、时间间隔。信用行为与其它交易行为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是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下进行的,没有时间间隔,信用就没有栖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