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严格管理安全生产和责任追究工作,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以下是该法规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谁追究”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三)坚持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原则,对无关人员不予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依法适用刑事、行政、民事和纪律处分等不同追究方式,综合运用,依据责任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责任人是否具有安全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其中,刑事、行政和纪律处分应当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责任应当遵循法律民事诉讼程序。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监督由生产安全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和防控意识。党委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从严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定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