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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哪些审计业务(审计局来单位审计 都审计些什么)

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哪些审计业务(审计局来单位审计 都审计些什么)

更新时间:2024-08-17 11:38:33

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哪些审计业务

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开展财政、经济、资源和环境等方面的审计业务,包括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财务管理、财政收支、投资决策、资产管理、风险控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国家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应当开展对重大工程、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审计,发现和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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