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换钢筋,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规程不允许代换的钢筋不得随意代换。钢筋的代换应按代换前后抗拉强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2)钢筋代换后应当满足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及最小配筋率等要求。
(3)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i级钢(hpb235钢)代换变形钢筋;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不宜以强度较高的钢筋代换原设计中的钢筋,必须代换时,代换钢筋的强度与其实测屈服强度的比值,应满足规定要求。
钢筋代换的构造要求:
1.钢筋As2.fy2=As1.fy1。
2.钢筋d2宜小于d1。
3.钢筋代换后满足钢筋最小净间距要求。
4.钢筋代换后满足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