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组人员可以要求关闭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若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规定,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573)规定,从飞机为开始飞行而关闭舱门时刻起,至结束飞行打开舱门时刻止,飞机上的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机组成员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包括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落地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方报告。
处罚款或者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