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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的地方官制(唐代地方官职顺序一览表)

唐代官制的地方官制(唐代地方官职顺序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4-08-05 22:12:43

唐代官制的地方官制

答:州,县两级。

州有刺史,为一州之长,州分为上,中,下三等。在唐代,户满二万户的为中州,户不满二万户的,为下州。又有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以及各曹参军事等官。

县有县令,唐代的县,分类名目很多,京县,三京城中的县,即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太原,晋阳等六县;还有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

边地以及军事要地设置都督府,有上,中,下都督府的分别。各设置有都督,长史,司马等官。此项制度,起源于曹操,设置都督诸州军事之名,后代一直延续。隋朝的时候,改为总管府,唐代初期仍然成为总管府,后改称为都督府,都督掌管诸州的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仓,总领府事。唐代初期,以总领十州者为大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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