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公用经费实行人均综合定额标准,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会议费、一般维修费、一般办公设备维修费、租赁费等,分为几个档次:
(1)一般单位和乡镇年人均4000元;
(2)有执收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承担收入任务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年人均4480元;承担收入任务在20万元以上的年人均4800元;(3)县委政府主要综合职能部门年人均4800元;
(4)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年人均7200元;(5)公安、纪检、政法委年人均14700元、信访年人均140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12600元,司法年人均6300元;
(6)教育系统各类学校正常公用经费,依照省、市、县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进行核定,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含取暖费):小学生685元,初中生885元,按县级分担比例15%进行测算;教育其他单位按24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