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维修大全>综合>

恶性肿瘤门诊报销细则(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门诊报销细则)

恶性肿瘤门诊报销细则(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门诊报销细则)

更新时间:2024-08-06 21:13:26

恶性肿瘤门诊报销细则

 一、享受对象:  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的人员,对其不住院以及因身体原因不能做放、化疗而采取其他治疗方式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分阶段予以补助。  二、待遇申请:

 1、恶性肿瘤患者先向市社保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提出申请,社保中心在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市人社局组织医疗专家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享受待遇。  2、患者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个人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病理报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及近期相关检查检验资料(须提供病理切片报告及检查报告,如B超、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报告等)。

  3、申请时间从2013年4月1日后开始。                                                        三、待遇享受:

    1、恶性肿瘤患者视病情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门诊医疗补助。(1)第一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及随后 2年为治疗期(2)第二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 3-5年为巩固期;

(3)第三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 6年及以后为稳定期。2、补助标准:按年度计算,恶性肿瘤患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自付起付标准(城镇在职职工为 700元,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为 500元)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 80%,但最高补助在第一阶段不超过 15000元 /人 /年,在第二阶段不超过 6000元 /人 /年,第三阶段按恶性肿瘤规定病种政策执行。 3、本办法从2013年元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于次年报销,每年报销一次。报销时需提交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办理。  4、若需要服用医院暂无而在定点药店购买的药品,需凭医院开具的门诊外购处方报销。

5、在异地就诊治疗购药前需到社保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进行备案登记。

6、此政策与规定病种政策不重复享受。

更多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