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二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