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
“三流合一”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政策,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所谓“三流,1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2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3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