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域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