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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灭火器检测维修标准

关于灭火器检测维修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05 14:41:49

关于灭火器检测维修标准

一、灭火器检查维修一般规定

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二、灭火器的检查

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三、灭火器的检修

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四、灭火器的报废

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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