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吧,看当时的法律吧。
“入赘”后,在法律上的效力上,各个朝代的规定和赘婿的种类不同因而呈现出一定差异。从身份上的法律效果来看,有的“入赘”后,改从妻姓。赘婿一旦“入赘”变为女家的人,要承其宗祧。因此,赘婿常常在原本的姓氏上冠以妻家的姓氏,或者去除本性,改从妻家姓。譬如元末陈友谅,是沔阳渔家之子,本来姓谢,祖上曾经赘于陈家,因此姓氏也改为陈姓。
当然,也有赘婿不改从妻家姓氏的。至于财产继承,则有的单独继承妻家的财产,有的按照一定比例继承妻家的财产,甚至还有不被承认继承权的。明朝规定,养老女婿不得继承宗祧,无子者需要另立嗣子,嗣子往往优先在妻方同宗中选择,但是财产上则是“家产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