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