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方式分为5种形式,分别是:模仿式迂回谈话法、疑问式迂回谈话法、蓄情式迂回谈话法、激将式迂回谈话法、埋伏式迂回谈话法。
1、模仿式迂回谈话法
对别人的不当言行,并不立刻说出自己的不满,而是等到以后有合适的机会,选择或设置适当的情景,模仿对方的特点,说出与之相似的话,让其体验不当言行的坏处,然后稍加点拨,使其明白自己的意图。
2、疑问式迂回谈话法
故意给对方留下疑问,引起对方的好奇,通过自己对疑问的解释,达到自己说话的目的,这就是疑问式迂回谈话法。
3、蓄情式迂回谈话法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而且人们有了一种情感以后,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这就是情感的惯性。激发人的情感,利用情感的惯性来达到谈话的目的,这就是蓄情式迂回谈话法。
4、激将式迂回谈话法
“水激石则鸣,人激志则宏。”在日常言谈中,找出与对方相关或者相对立的例子,将对方一军,激怒他,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谈话方法就是激将式迂回谈话法。
5、埋伏式迂回谈话法
在对方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抓住对方的需求和动机,设下圈套,“投其所好”,诱敌深入,当对方进入言谈伏击圈后,再猛烈出击,从而战胜对方,这就是埋伏式迂回谈话法。
第一种“谈话”是信访举报中的谈话,可以简称为“信访举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登记来访群众时,如实记录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了解情况谈话
第二种“谈话”是约谈函询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线索处置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组织或单位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最常用的工作方式,属于了解事实谈话
第三种“谈话”是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初核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在对线索问题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过程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方式之一
第四种“谈话”是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形式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第一种形态谈话”
第五种“谈话”是立案审查和调查(职务违法)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查谈话”
第六种“谈话”是立案调查中的“讯问和询问”谈话,可简称为调查谈话。
第七种是案件审理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理谈话”。这种谈话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审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过程中,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核实有关情况的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