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本次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均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专用的检测室和检测结果公示牌,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检测人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后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农产品流出登记备案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
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批发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经市场准入单位快速检测合格的可以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农副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
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副产品推介制度:
市场开办者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市场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或者摊位号。对批发市场、超市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
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市场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证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农产品暂无国家质量标准的,执行无公害农产品行业标准
对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双方当事人应在农副产品合 同中做出规定。特别是鲜活产品更要有个验收标准,验收 标准应在合同中约定是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是双方自己订立标准。在检验中如果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交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