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建立在法治健全的基础上。
将诚信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是因为诚信与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一方面,诚信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必须秉持诚信的价值观,公正地规定和处理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普遍遵从和有效执行,复杂的社会交往才能有序进行,法治精神才能得到培育和弘扬。
另一方面,法治是实现诚信最可靠的保障。在法治环境下,法律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既倡导和保护诚实守信,又反对和惩戒失信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的适用正是诚信的实现过程。诚信与法治之间的这种密切联系,决定了我们要以诚信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政府建设中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社会公共诚信,如制度诚信、国家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组织诚信等。
诚信本质上是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或者说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合一,是道义论与功利论、目的论与手段论的合一。如果说“诚”强调的是个人内心信念的真诚,是一种品行和美德,那么“信”则是诚这种内在品德的外在化显现,是一种责任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