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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卤肉制品的国标(酱卤肉制品国家标准GB2760)

酱卤肉制品的国标(酱卤肉制品国家标准GB2760)

更新时间:2024-06-17 14:49:48

酱卤肉制品的国标

你好,中国国家标准《酱卤肉制品》(GB/T 22570-2008)是酱卤肉制品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酱卤肉制品的名称、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内容。

GB/T 23586-2009 酱卤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卤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 1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 , 180 780:1997 ,MOD)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18 酱卫生标准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T 4789. 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 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 11 食品中总呻及无机碑的测定

GB/T 5009. 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 15 食品中铺的测定

GB/T 5009. 17 食品中总隶及有机柔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铀(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GB/T 9695.8--2008 , 180 1841 :l996 ,MOD)

GB/T 9695. 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GB/T 9695.15-2008 , 180 1442:1997 ,MOD)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61 鲜、冻嗣体羊肉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J第75 号令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J18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造用于本标准。

3. 1

酱卤肉制晶 stewed meat in seasoning

以鲜(冻〉畜禽肉和可食副产品放在加有食盐、酱油(或不加〉、香辛料的水中,经预煮、浸泡、烧煮、酱制〈卤制〉等工艺加工商成的酱卤系列肉制品。

4 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工艺不同可分为两大类z 酱制品类、卤制品类。

4. 1 酱制晶类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修选后,配以香辛料等,去骨(或不去骨)、成型〈或不成型), 经烧煮、酱制等工序制作的熟肉制品。

4.2 卤制晶类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修选后,配以香辛料等,去骨(或不去骨〉、成型〈或不成型) 经烧煮、卤制等工序制作的熟肉制品。

5 技术要求

5. 1 原辅料

5. 1. 1 鲜、冻猪肉应符合GB 9959.1 的规定。

5. 1.2 鲜、冻分割牛肉应符合GB/T17238 的规定。

5. 1.3 鲜、冻嗣体羊肉应符合GB 9961 的规定。

5. 1.4 鲜、冻禽产品应符合GB 16869 的规定。

5. 1.5 水应符合GB5749 的规定。

5. 1.6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的规定.

5. 1.7 谷氨酸锅应符合GB/T8967 的规定。

5. 1.8 酱油应符合GB2717 的规定。

5. 1.9 酱应符合GB 2718 的规定。

5. 1. 10 其他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

5.2 质量要求

5.2.1 感宫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指 标

外观形态 外形整齐,无异物

色 泽 酱制品表面为酱色或褐色,卤制品为该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浑

口感风味 成淡适中,具有酱卤制品特有的风味

组织形态 组织紧密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5.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畜肉类 禽肉类 畜禽内脏、杂类a

蛋白质/(g/100 g) ≥ 20.0 15.0 8.0

水分/(g/100 g) ≤ 70 75

食盐/(以 NaCl 计)/(g/100 g) ≤ 4.0

亚硝酸盐/(以NaNO,计)/(mg/kg)

铅/(Pb)/(mg/kg)

元机硝/(mg/kg) 应符合 GB 2726 规定

锅/(mg/kg)

总汞/(以 Hg 计)/(mg/kg)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规定

a 包括畜、禽类头颈、爪、蹄、尾等部分的制成品。

5.2.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2726 的规定。罐头工艺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5.2.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试验方法

6. 1 感冒指标

在正常光线下,目测、鼻嗅、品尝。

6.2 水分

按GB/T 9695. 15 的规定执行。

6.3 蛋白质

按GB/T5009.5 的规定执行。

6.4 氧化铀

按GB/T9695.8 的规定执行。

6.5 亚硝酸盐

按GB/T5009.33 的规定执行。

6.6 铅、无机呻、铺、总隶

分别按GB/T 5009. 12、GB/T 5009. 11 、GB/T 5009. 15 、 GB/T 5009. 17 的规定执行。

6. 7 微生物

按GB/T 4789. 17 、 GB/T 4789.26 的规定执行。

6.8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栓验规则

7. 1 出厂检验

7. 1. 1 栓验项目

7. 1.1. 1 预包装酱卤肉制品每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F 罐头工艺生

产的酱卤肉制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元菌。水分、食盐、蛋白质等项目检验应不少于

每7d一次。

7. 1. 1.2 散装酱卤肉制品每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盐、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项目检验应不少于每7d一次。

7. 1.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强

立包装不应少于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 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7. 1.3 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z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栓样品

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1 项不合格,则判诙批产品为不

合格品,

7.2 型式检验

7.2. 1 正常生产时应每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z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F

b) 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

O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z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2 捡瞌项目

包括本标准5.2 的项目。

7.2.3 抽样

随机抽取同一批吹不少于10 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 峙,捡样

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7.2.4 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F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栓

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

判定为合格z 如复检结果仍有1 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1 标签和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使用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 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应国

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8.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

保持清洁、干燥、元污染。散装销售产品的运输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8.4 贮存

8.4. 1 高温灭菌预包装产品及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低温灭菌的产品应在

o ·C~4 ·C冷藏库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 物品共存放。

8.4.2 产品贮存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

8.4.3 散装销售产品的贮存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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