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网球运动员。
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ITF 青少年年终排名第301 至500 位;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单打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双打、混双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五至八名的上场运动员;
(三)全国团体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团体锦标赛第九至十六名的上场运动员;
(四)全国大学生比赛单打第三至十六名,双打第二至五名;
(五)全国青少年排名赛16 岁组单打年终排名第9 至32 位,双打年终排名第5 至16 位;14 岁组年终综合排名第5 至16 位;
(六)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单打前16 名,双打、混双前8 名,团体前4 名的上场运动员;
(七)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排名赛总决赛单打、双打、混双前8 名,团体前4 名的上场运动员。
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排名赛16 岁组单打年终排名第33 至64位,双打年终排名第17 至32 名;14 岁组年终综合排名第17至32 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单打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双打、混双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五至八名的上场运动员;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排名赛总决赛单打、双打、混双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五至八名的上场运动员;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青少年比赛单打前8 名,双打、混双前4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