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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公路的收费标准(一二级公路收费标准明细)

一级公路的收费标准(一二级公路收费标准明细)

更新时间:2024-06-08 15:05:03

一级公路的收费标准

(1)以公路等级划分计重收费的基础费率。全封闭高速公路基础费率为0.07元/吨·公里;非封闭一级公路基础费率确定为3元/吨·车次;属于高速公路辅道的经营性二级公路,独立桥粱及隧道的费率确定为2.5元/吨·车次。

(2)包茂高速公路包东段计重收费标准分别为:耳字壕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一级公路收费站和达拉特旗过境公路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

(3)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内发改费字﹝2013﹞2483号文件,载货类汽车执行 0.09元/吨·公里的基础费率,客车按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执行。

2.计重收费方式

载货类汽车以收费站实际计量确定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车货总重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3.超限超载货车通行费计费办法

(1)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各省一级公路收费标准不一样。

高速公路过路费各省收费标准不一,但是差距不大,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一级高速公路一般收费每公里0.43元,二级公路一般收费0.41元,全国统一平均约四毛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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