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
竞赛规程应说明可以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7名。
其他比赛
在其他比赛中,可依据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
·有关参赛队在最多替换人数上达成协议;
·在比赛前通知裁判员;
如果比赛开始前未通知裁判员或各参赛队未达成任何协议,则可以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所有的比赛
在所有的比赛中,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交给裁判员。未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单场一队只有3次换人机会,且换下球员不可再次上场。
足球比赛中,上场比赛的两个队每队队员人数不得超过11人,每队必须有一名守门员。
每队在比赛时可有1-2名替补队员,如果是“友谊比赛”,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补队员。在经裁判员同意后,在比赛暂停时,替补队员可替换队员。每次比赛,每队主教练可以自由地调整球员上下场,但单场一队只有3次换人机会,只有在被替补队员下场后,替补队员才能上场。未经裁判员同意,任何队员不得上场或下场。
扩展资料
足球比赛中对替补队员的要求:
1、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2、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3、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