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细化。
可见,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不应该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责任曾是广泛共识。只是,这一共识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冲击和挑战。
实际上,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是对国际社会履约践诺的要求,也是切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务实之举。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细化。
可见,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不应该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责任曾是广泛共识。只是,这一共识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冲击和挑战。
实际上,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是对国际社会履约践诺的要求,也是切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务实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