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农村“两违”整治执行标准如下:
(1)集镇规划区外:
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耕地每平方米处罚20元(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非耕地每平方米处罚10元。
二是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农民未批先建的自建房按实际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的百分之十计算处罚,农民超占面积建房,对超建筑部分则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处罚;
(2)集镇规划区内:
一是参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耕地每平方米处罚30元(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非耕地每平方米处罚20元。
二是参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农民未批先建的自建房按实际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百分之十计算处罚,农民超占面积建房,对超建筑部分则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处罚。
2.围院参照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收取临时用地费:
(1)占用耕地建围院的按每平方米每年4元的标准收取;
(2)占用非耕地建围院的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的标准收取一次性收取5年的临时占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