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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城市文明条例

丽水城市文明条例

更新时间:2023-04-21 22:40:58

丽水城市文明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组织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从其规定:

  (一)保护生态,节约资源,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二)尊师重教,崇智尚学,提升师德,培育优良学风、教风、校风;

  (三)文明举止,注重礼仪,衣着得体,不大声喧哗,维护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文明出行,公交优先,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

  (五)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景点设施,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乱刻乱画;

  (六)文明上网,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的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垃圾,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间,不妨碍他人生活;

  (八)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秩序,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共同建立和谐、有序的医患关系;

  (九)文明养犬,遵守养犬规范,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干扰他人生产生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文明经商,重信守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十二)文明家风,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崇德尚礼,恭俭仁孝;

  (十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使用公筷公勺;

  (十四)邻里和睦,与人为善,友好互助,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五)移风易俗,文明举办节庆、婚丧、祭扫事宜,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赌博活动;

  (十六)学习先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参观时,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十七)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护;

  (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救灾、优抚、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设置民间奖项,对各类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奖励。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九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在组织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时,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引导成员共同遵守。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本市重点治理与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盲道、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第十二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车辆等充电;

  (三)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发出噪声,严重干扰他人生活。

  第十三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者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外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二)损坏公共绿地和绿化、环卫设施;

  (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油烟、动物尸体等各类污染物;

  (四)向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山塘、桥涵下空间等倾倒垃圾;

  (五)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禁止垂钓区域内钓鱼。

  第十六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清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及时维修故障车辆。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得故意损坏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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