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房户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且无事实拥有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
2. 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1.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
2.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