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间以赊销或预付货款等形式相互提供的信用。商业信用赊销和预付货款是商业信用的两种基本形式。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需要商业销售商进行销售,当销售商缺少购买产品所需要的资金时,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赊销方式,商业信用即先将商品赊销给销售商,双方约定经过一定时期后,该销售商向生产企业归还赊销的货款。
商业信用有以下四个特点:
1、商业信用具有财产性,它是一种物化的信用,衡量商事主体信用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其拥有财产的多寡,因此,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其旨在维护和保障商事活动中商业信用的财产基础。
2、商业信用具有外在性,商事交易奉行外观主义,以交易双方当事人表示的外部行为为准,根据外部行为来推定内心意思,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商业信用具有制度依赖性,它需要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商业信用是由各种商业习惯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信赖,这些习惯在现代社会逐渐制度化。
4、商业信用具有非恒定的独占性,也就是说,它会随着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处于一种变化的过程中,企业的不善经营和频繁的非诚信行为,完全有可能因此而降低甚至丧失商业信用。
(1)商业信用的主体是企业。
商业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流通活动的企业,这是商业信用与其他信用形式最根本的区别。
只有发生在企业之间的赊销赊购等行为才能称为商业信用。
(2)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
商业信用是与商品交易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活动,没有商品的买卖就没有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就没有商业信用的存在。
因此,商业信用的客体不是货币,而是商品。
(3)商业信用是一种直接信用。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其借贷双方都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借贷是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没有信用中介的参与。
(4)商业信用规模受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