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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标准(特种设备事故划分标准和法律责任)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标准(特种设备事故划分标准和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5-22 12:26:16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IV 级)、较大(III 级)、重大(II 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IV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较大(III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重大(II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别重大(I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的划分情况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到六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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