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角度
《教师法》规定:“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教师应当认真执行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当教师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