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