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是须经3C认证而没有认证的,后果就严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