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行固废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固体废物处理项目,除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外,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须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须依法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具体办理流程可登陆所在地市环保部门网站查询。
扩展资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