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凡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和处置废弃易制爆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
2、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人使用;购进、发货、退回、领用、库存、销毁与账目对头。
3、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