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二十九年,明太祖朱元璋规定了官员的工资水平: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七十四石;正二品,六十一石;从二品,四十八石;正三品,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一十六石;从五品,一十四石;正六品,一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七石五斗;从七品,七石;正八品,六石五斗;从八品,六石;正九品,五石五斗;从九品五石。这个规定,用粮食作为俸禄的计量单位,除了粮食以外,也按照品级给官员发一定数量的纸币——“大明通行宝钞”,但只是一种补充而已。
一直到明朝灭亡,数值都基本不变。 其实,如果真按照朱元璋规定的这个标准来计算,明朝官员的俸禄,并不比前代低多少。即便是县官,每月领取七石大米,也是足够开销的。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持续多久,到了永乐年间,虽然纸面上的俸禄没变,但官员们的实际工资却大大减少了,原因很简单:大明朝已经拿不出那么多粮食发工资了!所以,只好通过“折色”(把粮食折算成同等价格的宝钞)这种手段,来发放俸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