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本条第一款仅要求各级政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没有明确是否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就不能不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方案:一是在制定、审批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包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二是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和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也才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本条第二款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这实际上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更加详细的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具体方案,并加以具体落实,以便将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切实落实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