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责协同”的五责包括:
①所在地的党委的主要领导责任;
②所在地的党政分管(联系)领导的督促责任;
③巡视、巡察组的巡察督查责任;
④所在地的纪委监委监督监察和所在地的党委组织部门的日常监督责任;
⑤被巡视、巡察的部门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