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确切的说叫人民公社,即农村人民公社,中国农村中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基层组织。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至此,以政社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遂告解体。1984年底,全国农村完成了由公社社到乡的转变。
谈到人民公社名称的由来,毛主席给外宾介绍说,人民公社这个名称,并不是在座的我们这些人取的,也不是哪一个省委决定的,而是群众取的,首先是河南人,他们起一个章程,从这年4月间开始,有几处地方,挂出一块招牌叫人民公社。
毛主席到河南、河北、山东走了一圈,确实有个是叫合作社好,还是叫人民公社好的问题。
毛主席思考后认为,还是按群众意见办,群众叫人民公社,就叫人民公社。
之后召开的北戴河中央会议,接受河南人民的办法,作出了关于办“人民公社”的决议。这样人民公社的名称就在全国统一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