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长度限制没有具体要求,与其相关的规定如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第四条规定:
1、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2、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第五条规定: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建规》6.5.3中,对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进行了限制: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