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本性原则。国家铁路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重要的运力保障,特别是铁路路网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代表国家至少持股51%以上,以确保国家对铁路基础设施的绝对控制,是深化铁路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
(2)系统性原则。新时期我国铁路面临着铁路网运关系、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投融资体制、中长期债务处理、公益性补偿机制、改革保障机制、改革目标与路径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迫切需要一个统筹考虑、全面解决上述问题的综合改革方案。
(3)差异性原则。根据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铁路路网具有公益性,属于公益类国有企业,应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而对于铁路运营更多体现出竞争性,属于商业性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
(4)渐进性原则。铁路改革历史欠账太多,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总体水平。很多问题特别迫切而又明显不符合市场发展需求,应尽快实施改革;而对于那些必须取得突破但一时还不那么有把握的问题,应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做改革。总之,应贯彻渐进性原则,处理好“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
(4)持续性原则。鉴于铁路改革的复杂性以及我们对其认识的局限性,很多问题在顶层设计阶段难以做出明确规划,因此上一阶段的铁路改革措施一定要兼顾未来改革需要,为未来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对那些持续性不好的铁路改革备选方案,应在顶层设计阶段予以坚决放弃。
铁路法的基本原则:
1、计划运输的原则;
2、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原则;
3、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原则;
4、安全运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