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
作用如下:
一、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
三、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