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和知府的区别:级别不一样、设立时间不一样、数量不同。1、级别不一样。巡抚最大,其次知府。2、设立时间不一样。巡抚最早出现在南北朝,知府正式出现在北宋。3、数量不同。
巡抚官员的数量,跟设立的省份数量有关。清朝一共有二十二个省份,如果遇到总督兼职巡抚,巡抚数量会更少些。 知府数量稍多一些,《光绪会典》记载,当时有188个知府。巡抚,官名,别称抚军、抚台,明清官制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
“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明代洪武也出现了“巡抚”之名,并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 清沿明制,并对辖区进行了调整。
明代巡抚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巡抚掌本省军政、民政、吏治、刑狱、关税、漕政等。巡抚任用多为大臣会推后,再由天子任命。知府,官名,别称太守、府尊等,明代官制正四品,清代官制从四品。
唐代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代时称“知某府事”;元朝废府设路,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明代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清代沿袭明制,官职变化不大;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 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
可通过荐举、外放、论俸截取或推升等方式选任;可升迁为道员、盐运使等。
一、职权
知府,一府最高行政长官,掌一府政令,包括民政、行政、税赋、司法等,总领下属州县官员。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市委书记兼市长。
巡抚,早期是临时差遣,后逐渐变为常设,为省、军镇或者特殊地区(南赣、郧阳等)的最高军政长官,领导地方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及诸道工作。加提督军务、赞理军务等衔以掌军务,并配有直属军队(巡抚标营),得授王命旗牌,节制军镇将士。
二、编制
知府属于地方官,巡抚为京官。
三、品级
知府属于正四品。
巡抚本质是差遣,无品级,早期以侍郎、尚书、卿员、都御史等官出任,景泰后定遣都御史。通常加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右佥都御史(正四品)衔充任。
四、层级
知府属于府一级的官员,巡抚属于省一级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