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与居民住宅区的安全距离规定为1000米。
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居民区;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自然保护区;畜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
工厂与居民住宅区的安全距离规定为1000米。
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居民区;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自然保护区;畜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