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自2010年1月1日起,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9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95元/立方米调整为3.15元/立方米。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给予水价补贴,补贴标准由每户5.00元/月提高到每户6.5元/月。同时,对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必要调整。企事业、经扣阿哦下切营服务、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由0.80元/立方米和0.9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1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也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各类非居民用水到户水价分别为:企事业用水4.4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5.40元/立方米,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用水4.7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6.2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