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脐带血保险主要担保的范围包括六大方面:
一、意外身故。
二、意外残疾。
三、意外伤害住院。
四、疾病住院。
五、脐带血移植。
六、重大器官移植身故或残疾。
【拓展资料】
脐带血保险保障内容:
1.被保险人在22周岁前因患非遗传性、非先天性恶性血液病(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脐带血干细胞移植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移植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移植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前因前款规定以外非遗传性、非先天性疾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超过人民币200元以上部分,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院保险金,每年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1万元人民币。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每年最高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脐带血保险保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伤害住院、疾病住院、脐带血移植、重大器官移植身故或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