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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环保法第24条中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保部对环评公示的最新规定)

如何理解环保法第24条中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保部对环评公示的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02 03:24:16

如何理解环保法第24条中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根据上述条款,如果项目按照原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并自建成后至今未发生变化(包括工艺、规模、布局等),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则不需要重新审核。应该是申请试运行,然后进行验收。与此同时,你应当再看一下原来的环评批复,是否有相关的限制性要求,毕竟地方上的环保要求是要严于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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