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防护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因此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是在进入应该需要佩带、使用的作业场所,不得挪作它用。
2.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最基本原则是必须在不影响完成正常巡检(看、听、摸等)和操作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规范正确使用。
3.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个人防护用品一般按法定规定的期限及事业部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特殊情况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才可更新或调换。
答: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原则:
1.根据工作环境和性质来确定作业类别选用个人防护用品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0年3月6日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应选购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的个人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