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54米的住宅建筑,每户内必须设置一间靠外墙的房间,该房间采用乙级防火门,墙体材料耐火等级为1.h,设置向外开启的钢质防火救援窗,耐火极性1.h。
避难层的设置要求是:从第一层到第一层的高度不超过50 m,且两层之间的高度不得超过50 m。
1、避难层不对外租售。
2、在高层建筑首层到第一层或两层之间的避难层设置,不宜超过15层。
3、避难室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燃液体或煤气管道,不得开除外窗、疏散门外的开口处。
4、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5、避难层应设直接打开的外窗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6、建筑物高度在24 m以上的病区,应在2层及以上每层及洁净手术部设避难室。
扩展:建筑物高度在54 m以上,每家每户应有一间房靠外墙设置,并设可开外窗;其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0 h;房间门面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 h。
当建筑物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对于人员密集、用火、燃油、煤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避难层、避难层、避难层等处,都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保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