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绿地建设的用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足够的面积,以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运动等需求;适宜的地理位置,便于市民接近,并有良好的交通连接;良好的自然环境,包括植被覆盖、土壤质量和水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合理的设施设备,如座椅、垃圾桶、厕所等,以确保市民的便利性和舒适度;合理的安全设施,如围栏、警示标志等,以保障市民的安全。通过遵循这些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绿地建设的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
2.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3公顷、小于2公顷(含2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
3.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2公顷、小于5公顷(含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0%;
4.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0%;
公园绿地的面积规模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独立地块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