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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明朝初期土地制度)

明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明朝初期土地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11 09:19:55

明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

明朝采用的土地制度叫一条鞭法。因为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

一条鞭法指的是政府丈量全国土地,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取赋税,这些措施起到了鼓励农民垦荒的作用,但不能真正阻止土地兼并。

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

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

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扩展资料:

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

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

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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